甘肃省将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杜雪琴)记者从甘肃省税务局获悉,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自2020年9月1日起,甘肃省将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
将于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法律授权,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50项实行幅度税率的,确定了甘肃省适用税率。
甘肃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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