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玩店买到假货怎么办?
案情: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投资理财渠道的拓宽,玉器也成为人们首选的保值、增值收藏品之一。玉石的市场需求逐年增长,尤其是消费需求日益强劲,经营玉石的商家也随之增多。然而,因利益驱使,不法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不断发生,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
去年夏天,任某在一家古玩玉器店游逛时,该古玩玉器店老板特别热情,称其有一块品质上乘的和田玉请任某观瞻,声称该和田玉来源渠道正规、颜色纯正自然。任某看后比较喜欢,最终以8万元价格购得该和田玉器。之后,任某委托北京某玉器行加工器件时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和田玉”是经染色处理的石英石,无法加工。任某便要求玉器店返还购石款,玉器店称古玩市场的货品真假难辨,交易规则是货物自品,顾客赏货走眼责任自负,一经成交概不退货,故而不愿退款,任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将普通石英石当做和田玉购买,是受邢某误导所致,邢某隐瞒染色真相,将普通石英石当做和田玉出售,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过错。因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玉器店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撤销任某与玉器店之间的买卖合同。任某退还“和田玉”,商家返还8万元。
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者对自己商品有品质担保义务,欺骗消费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行为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冲突,应当受到谴责。行规、店规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合同的订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只注重书面合同,不重视其他合同,如口头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大多交易都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消费者与商家就商品质量、性能、价格、产地、保质期、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交谈都属合同的内容,应当准确、充分的表达。若以后发生纠纷,合同内容就是处理纠纷的依据。另外,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仔细查看商品标识,包括标签标识和其他标识物(如鉴定证书、产品保养指南、售后服务卡、购买凭证等),对标识内容与销售人员口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最后,消费者还应索要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查验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规格、等级、数量、价格、发票公章等信息是否准确、齐全,以便维权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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