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诈骗犯罪受案数逐年上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7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典型案件,同时发布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甘肃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数据表明,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的受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有组织化发展,特别是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互交织趋势明显。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诈骗犯罪案件3117件,其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631件,占20.24%,受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有组织化发展,特别是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互交织趋势明显,在631件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涉黑恶案件的27件,占4.28%。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0件,已开庭审理包括社会高度关注的兰州“2·12”特大“套路贷”涉黑系列案、平凉许某某等三十六人“套路贷”诈骗案等在内的118件,审结65件,涉案金额达33.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上升了38%,呈明显高发态势。
7月6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甘肃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范围、类型、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证据收集固定的方法要点、证据审查的要点等,主要涉及公检法三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对案件证据体系的统一把握。该《指导意见》作为今年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章立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推动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提供依据。
■典型案例
案例1:周某某等二十六人涉恶集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多名人员租赁办公地点、购买设备,组建未注册无资质的“金融公司”,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某等六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盛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成员较为固定、完全公司化运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设老板、财务组、审核员、催收员。集团人员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冒充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无抵押、快捷放款”等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后以“行业规矩”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明显与实际借款利率不符的借款协议,提前收取高额砍头息,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采取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使被害人进入提前设置好的“套路贷”圈套,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诈骗金额达300余万元。为追讨非法债务,被告人周某某、汤某、钟某采用上门讨要、语言威胁、电信轰炸,发送PS的淫秽、车祸、灵堂照片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催款施压,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郭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超出借款本金的还款金额,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某、汤某、钟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五十万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刑;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郭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22人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二万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案例2:王某诈骗微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初,在向阿里巴巴客服咨询开网店的相关程序时,萌生冒充淘宝客服、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想法。后在网上搜索“付款失败截图”的相关图片,并将其与阿里巴巴的客服对话进行保存、编辑添加到QQ内,为实施电信诈骗作好准备。之后,王某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有针对性地添加微商人员,谎称其拥有网店想代卖微商所经营的产品,若产品销量好可考虑做其下级代理,以此获取目标人信任,待目标被害人提供产品图片、价格等基本信息后,王某便使用准备好的另一微信账号添加目标被害人,谎称购买产品无法付款,并发送编辑好的“付款失败截图”,称无法对所购买产品进行付款。目标被害人添加图片中QQ后,王某登录该QQ号码模仿阿里巴巴客服,谎称无法付款的原因系未激活收款功能,借此索要目标被害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获取相关信息后,王某便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银行账号内钱款转至其控制范围,后即刻删除与目标被害人所有联系工具,骗得钱款均通过微信零钱或转入个人银行卡予以挥霍。通过这种方式,王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2起,涉案价值共计2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3:汪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江某某在明知网名为“男人好累”所售卖“同程旅游卡”账号内的资金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从“男人好累”处购得“同程旅游卡”,后又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以隐蔽的方式,通过网站后台操作,用汪某某等人提供的“同程旅游卡”以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并转账给汪某某等人。被告人汪某某、林某某参与犯罪九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488862元;被告人江某某参与犯罪六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26519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江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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