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期限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胡旺弟实习生王登梅)为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甘肃省也相应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今年2月起,甘肃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省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全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与此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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