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6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条例》提出,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条例》自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规案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举行听证会
《条例》规定,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的地方立法事项,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和向社会公开法规案草稿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时提出法规案草稿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同时,法规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规案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听取意见
《条例》提出,提案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会议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时,可以邀请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根据要求回答询问、介绍情况。
《条例》提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一般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条例》提出,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由有提案权的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废止的议案。地方性法规一般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法规清理实行谁主管实施、谁负责清理,并将清理情况的报告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法规与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内容不相一致的;实施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法规名称需要变更的;法规重要规范内容发生变化的;法规的法律责任调整幅度较大的;需要修改的法规条款数量较多的。采用修订形式对法规进行修改的,重新规定修订后的施行日期,并将修订后的法规文本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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