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民法典精神 优化营商环境
徐爱水
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所以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中一系列关于财产保护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为政府的地方立法及相应政策出台奠定了基础。
贯彻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商业活动开展的有效性。实践中,由于行政力量干预,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民法典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确立了政府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原则,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对于尊重当事人自治,保障已成立合同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可靠依据。
贯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的精神,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民法典确立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以及要求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规定,为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沉疴痼疾排除了障碍,也为我国推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奠定了基础。近日,甘肃省政府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贯彻民法典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精神,将积极推动甘肃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进行。
贯彻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通过社会信用立法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的个人信用及企业信用对于企业的影响十分巨大,尤其是在实行失信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的当下,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会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声誉等带来较大影响。在我国已经完成社会信用立法的部分地方,例如上海市,都很好地贯彻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尝试,比如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进行必要规范,并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提供了全面保障,规定了知情权、记录消除权、异议权纠错权等。尤其是信用修复权的设立,在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方面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值得学习借鉴。
贯彻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定,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获得信贷的便利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考察指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动产担保来获得融资,而我国不动产抵押担保是绝大多数融资的必要条件,这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目前,我国动产担保机构不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职责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是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做法各不相同;实践中是否允许债权人在线登记、查询、变更、取消,做法并不完全一致。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的建立。民法典删除了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
贯彻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推进企事业单位利用住房吸引人才的制度。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将房屋的“居住”这一使用属性单独规定为一项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突破了现行物权法体系下只能或买或租的二元僵化模式,为满足住房需求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为商用居住权市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这就为企事业单位为吸引人才而提供住房拓宽了路径。(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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