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实习生邵崟浩)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完善了有关建设水工程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补充了有关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即: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未经批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办法(修订草案)》提高了处罚标准,即: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新闻推荐
为深化全面依法治省实践,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获得感,近...
甘肃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甘肃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