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消息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最高或将被处50万—200万元罚款
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等内容。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情况包括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征求意见,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批准职责等四方面。其中,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同时还明确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对未经批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设定处罚,即“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针对增加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活动应当批准的内容,补充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规定。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指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在用水管理方面指出,限定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最大可取用的水资源量和用水效率,从严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定额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依据用水总量分配区域、行业、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对重点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的主要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条例(草案)》主要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定了节水措施,其中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节水保障方面,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对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对节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利用再生水的给予水费优惠,通过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指出,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八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用水效率未达标的、不再新增用水计划指标。对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和罚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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