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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建议统一尺度 准确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澎湃新闻 2020-05-19 18:11 大字

澎湃新闻日前从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处获悉,他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统一司法尺度,准确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

尚伦生表示,“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学界或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今年初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件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法律人的深度思考。鉴于涉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案件数量很大,确有必要统一司法尺度,达到准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尚伦生表示,这一规定是基本原则,属于常态,必须适用的原则。当然也有例外,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新的事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

他认为,在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三类:一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或畸轻奇轻的,通过发回重审的办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是二是法院通过改变管辖的办法,即认为案件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提高管辖级别的办法实际上加重了对于被告人的刑罚。三是只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选择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尚伦生认为,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二种做法是对的。因为管辖错误的案件,从本质上说一审的判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通过改变管辖的措施,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一审判决”,不存在加重被告人刑罚之说。第一种情形较多,大家都这样做,也就习以为常了,很多人并不认为这种做法有什么错误或者不当。而第三种情形认识分歧较大。余金平案件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法律设立上诉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上诉人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且不会因为上诉得到更重的处罚,进而放心地提出上诉。

尚伦生表示,由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存在的不同观点,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中多处涉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不是处于同一个规范层面。特别是在理解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分歧较大。

有人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无论检察机关抗诉的出发点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二审法院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尚伦生则认为,这种认识不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质。

他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个例外情形指的是抗诉方向为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时,只要抗诉有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较少的检察机关抗诉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时,人民法院能否简单或机械地作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例外”呢?不能。因为当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都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不利时,抗诉的本质既是维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考虑。这样的抗诉与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抗诉”具有不同的涵义。

为此,尚伦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解释或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司法尺度,准确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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