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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未避让行人罚款200元

甘肃农民报 2020-04-23 00:53 大字

本报讯 5月1日起,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处一百元罚款。

开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未避让行人罚款二百元

《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处一百元罚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指出,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机动车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文字、图案,不得在车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交管部门应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途径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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