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人行横道不减速、不避让行人 驾驶员将被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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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处一百元罚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设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条例》指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只准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条例》规定,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均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同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
驾车行经漫水路未低速通过罚款一百元
《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按规定通行的等行为,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不系安全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等5种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视线的物品的;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等18种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有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影视节目的等44种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途径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标准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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