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车辆有序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坚决清除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停车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施划有停车泊位路段的泊位内,按照停车泊位的类型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严禁任何车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内停放。
二、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外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施划的路外临时停车泊位内,车头面向建筑物按位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严禁任何车辆随意占用盲道。
三、在城市住宅小区内停车,车辆必须按照小区物业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小区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或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小区道路上停放。
四、凡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标志停车、逆向停车以及超出标线停车的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违法停车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五、严禁在市区设有禁停交通标志或施划有黄色禁停标线的主次干道、支路、进出小区路段停放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撤除、挪用停车泊位。严禁沿街商户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拖移。
七、严禁在路内停车泊位,路外停车场、停车泊位内摆摊设点,进行修车、洗车、买卖二手车等占道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多次违法停车的“违法大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纳入征信系统。
九、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压力,共建绿色文明美好家园,提倡广大市民低碳、绿色、文明出行,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公安局 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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