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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甘肃经济日报 2020-03-10 00:43 大字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胡旺弟)3月6日,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对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于企业类型认定,《通知》明确,由各市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规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各项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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