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范全省乡案县审工作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金鑫)省纪委监委近日制定《乡案县审工作规定(试行)》,统一规范全省乡案县审工作。
《规定》明确,乡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按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前,报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再由乡镇党委或县级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要求和保障案件质量、统筹执纪平衡原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对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乡镇纪委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实体和程序要求规范办案,从源头上打好案件质量基础。通过县、乡分级负责,增加质量把关程序,共同保障乡镇案件质量。
《规定》对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审核乡镇案件的前、中、后三个环节均作出规定。审前,设置形式审核环节,规定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把好案件入口;审中,组成2人以上的审核组,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案件审核;审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督促整改相关问题,做好案件处理的后续跟踪检查,以保证案件质量。
《规定》明确,乡案县审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乡镇审理、材料报送、案件受理、案件审核、意见反馈、宣布执行等环节,其中对报送材料种类、审核报告内容、意见反馈程序、审理审核时限、申诉受理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强化了实践操作性。同时,《规定》要求,案件办结后,乡镇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案卷材料整理立卷,交县级纪委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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