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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意见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事这些工作

兰州晚报 2020-03-06 02:25 大字

3月5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高法、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甘肃省委、省妇女联合会9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进一步对各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专门工作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织、专人负责并依法从严惩治办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能,详细了解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时间、原因等情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意见》强调,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或者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立案。

《意见》提出,对于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被从业禁止的对象包括学校、幼儿园教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师、教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宿管、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在校园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

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其他工作人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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