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部署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将对8类违法情形开展监督
【本报讯】2月2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甘肃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正式启动。
据介绍,此次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由省检察院与省文物局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级部署、三级联动、分层推进、分类指导的方式,从2月下旬开始分动员部署及摸排、推进落实和总结推广三个阶段进行,为期一年。
据了解,专项监督活动将重点聚焦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转让或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长城上取土、开沟、挖渠、种植、养殖和放牧,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等8类违法情形开展监督。发现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将视情形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选择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检察建议,并对检察建议发出后的回复及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跟踪了解,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真正落实到位;涉嫌破坏文物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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