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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30项举措 助力项目加快落地 形成有效投资

平凉日报 2020-02-21 15:48 大字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助力项目加快落地形成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发改投资〔2020〕8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助力项目加快落地形成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助力项目加快落地形成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打造全省优质投资环境,不断激发投资市场活力,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持续扩大有效投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

(一)各级政府必须设立本地区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优化调整窗口设置,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批”机制,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出件,所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

(二)加强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逐步实现与在线平台的融合,做到投资项目全领域覆盖、全流程审批、全过程监管。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全省各级审批部门、项目单位应依托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有关报建审批事项,实行“一网申报、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

(四)各级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时限,严格执行《在线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版),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五)投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实行“一项一码”、“见码即办”。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批准文件,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信息,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二、规范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六)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备案审批部门出具的书面备案文件。

(七)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八)规范划分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隶属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如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也是项目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上权限划分,由投资主管部门一并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交通、能源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面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九)实行企业项目承诺制。各审批事项省级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甘肃政务服务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系统全部报建审批事项,明确企业可以办理承诺事项清单,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企业投资项目在取得用地和城乡规划许可后,可自主选择承诺事项并签订承诺书,实行“先建后验”,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开展设计、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接受相关查验。

(十)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国家级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和物流园区、空港、陆港、信息港等各类特殊功能区,可以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有关前置性事项进行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新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十一)推行案例式项目审批。对十大生态产业等类同性较高的特定领域项目进行精准管理,对同类项目只审批一个,作为典型借鉴案例,后续类同项目可参照已审批项目简化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实行项目模拟审批。对土地还未落实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材料,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项目土地手续完成后,再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十三)实行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出本部门可容缺受理的事项、容缺材料清单及容缺时限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先予以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式,待材料补齐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十四)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同步推送有关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十五)打通项目公共服务报装“最后一公里”。有需求的建设项目,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事宜。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大厅统一规范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为项目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六)实行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事项或审批要求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备案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限时统一进行现场查验,统一形成现场查验意见,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四、大力推广项目实施现代化管理模式

(十七)鼓励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政府主导实施的大型场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可采用EPC+装配式建筑模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深度交叉和合理衔接,有效控制项目质量、进度和成本。

(十八)完善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程序。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核准或备案后即可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发包;适用于本措施第七条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

(十九)鼓励在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以及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建设中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建设单位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论证,逐步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建设新模式。

(二十)推广全过程建筑信息化BIM技术。在钢结构深化设计和车间加工阶段利用BIM深化设计软件和管理平台,结合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对构件进行信息化监控和管理,进一步优化施工现场布置,提前化解突出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五、持续强化投资项目服务保障

(二十一)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必须设立单独的代办服务机构,组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代办队伍,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无偿为企业投资者提供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充分利用在线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线上咨询和代办服务。

(二十二)对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审批部门主动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全过程跟办、协办、督办。

(二十三)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专业的代建机构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二十四)以房建市政工程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十五)对于实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其责任。

(二十六)发挥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信用信息平台接入政务大厅和在线平台,推进落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信用报告,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限制措施。

(二十七)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八)健全推行改革政策容错纠错机制,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无意过失等导致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视具体情况分类从轻处理。

(二十九)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牵头抓总,发展改革、国家安全、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林草、人防、文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投资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提速增效。

(三十)各级政府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同级审批部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落实。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职不到位、影响项目推进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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