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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延长医保参保缴费期 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

兰州日报 2020-02-08 02:48 大字

【本报讯】2月7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甘肃省延长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

《通知》指出,延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期。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得收取滞纳金。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通知》指出,延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鼓励居民通过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参保缴费,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完成2020年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通知》要求,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预约等方式办理缴费事宜。对于涉及退休待遇享受等特殊紧急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预约后,以“一对一”方式单独办理,同时提供“承诺制”容缺服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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