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退出验收问题解答(接上期)
贫困户家庭成员怎么界定?
答:家庭成员指居住在一个住宅内,所有与本家庭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人员。包括:①由本户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②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③轮流居住的老人;④因探亲访友、住院、出差等原因临时外出的人员。
不包括:①寄宿者、住家保姆和住家家庭帮工;②已分家的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③本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④调查时点已应征入伍者;⑤调查时点的劳教劳改人员。
贫困户家庭常住成员怎么判定?
答:家庭常住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经常在家居住或者调查期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半的人员,以及本住户供养的学生。家庭常住成员是年度判定,常住成员包括:①调查期年内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住户成员;②调查期年内每月至少在调查住宅居住一天以上,且没有在其他自有或独自租借的普通住宅中住过的人;③由本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哪些收入不能算作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答:非收入所得就是指虽然可以用来消费或储蓄,但不能计算做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收入。①出售资产所得:出售住房本金所得;出售住房溢价所得(含亏损);出售股票、基金、收藏品本金所得;出售股票、基金、收藏品溢价所得(含亏损);出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拆迁征地补偿所得;出售其他财物和收回其他投资本金所得。②非经常性转移所得:博彩所得;婚丧嫁娶礼金所得;遗产及一次性馈赠所得;一次性赔偿所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查补贴;其他非经常性转移所得。③其他非收入所得:偷、抢、拾、灰色收入等。
不愁吃、不愁穿指标怎么认定?
答:贫困家庭成员不为吃穿发愁,家有余粮或有钱购粮,所有成员四季有衣换,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有安全饮水指标怎么认定?
答:有安全饮水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全部符合要求即达到退出标准。①用水方式,包括自来水、集中供水点、水窖或其它储水设备,小电井、引泉和大口井等;②水量够用,每人每天不低于20升;③取水方便,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④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⑤水质: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合理确定水质检测指标,科学开展评价。对千吨万人水厂供水的用水户,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的相关指标规定;对千吨万人以下水厂供水的用水户,出ㄏ水或现场抽检结果符GB5749相关指标宽限规定;对无水厂集中供水工程和水窖、小电井、引泉、大口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应符合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要求(若进行水质抽检,结果符合GB5749相关指标宽限规定,有煮沸饮用习惯的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
义务教育有保障验收内容是什么?
答: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
(1)不失学辍学:主要是指除由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对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落实送教上门政策,无失学辍学。
(2)保障有学上:主要是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条件保障,确保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远、无寄宿学位而失学辍学。
(3)保障上得起学:就是全面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政策,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失学辍学。
什么是“两免一补”?
答:“两免一补”是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向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小学年生均1000元、初中年生均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财〔2011〕6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此,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没有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享受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异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按照学生就读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不影响贫困人口、贫困村退出验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什么?
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称“营养餐”)是对全省农村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以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因此,在县城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不能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另外,在脱贫验收时,上述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即可视为达到脱贫验收标准。在异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落实按照学生就读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不影响贫困人口、贫困村退出验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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