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本报记者 高于婷
临近年尾,不少人都打算趁着年底,利用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拼个小长假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最近,市民小吴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就在她规划好行程,提前时间向老板请年休假时,却遭到了拒绝。
据小吴讲述,她在西峰城区一家化妆品店做销售工作,就职已有一年半时间,趁着年末她打算用5天年休假再连着周末双休的时间,去外地旅游散心,可没想到当她向老板提出请假要求时,老板却告诉她,“个体户怎么会有带薪年休假,那都是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才享受的政策。”小吴对此表示不解,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于是拨打了本报热线求助。
根据小吴的反映,12月23日,记者采访了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阳。吴向阳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范畴,个体工商户即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范畴,故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要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非以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个体工商户只要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即应当适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个体工商户所雇用员工也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小吴提出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该个体工商户拒绝的做法不当。”吴向阳律师说。此外,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小吴不能够休年假,有权要求老板按照这一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向阳指出。
通过采访记者发现,不少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对这一规定的知晓率并不高,往往不能享受这一法定权利。提醒广大市民,在成立劳动关系时,对个人及雇用者的权利义务都应当有详细地了解知悉,保障个人享受应有的法定权利,遇到问题时能够通过正确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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