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解答(接上期)
关于“住建部对危房改造项目中3人以上户建房面积没有作明确规定,但省住建厅规定为人均13—18平米之间,省级规定的面积要求,是否适用于住建部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州上衔接省上给予明确的政策解释”的问题。
答:经州住建局汇报衔接省住建厅,因住建部方案发布时间晚于省建设厅方案发布时间,故以住建部方案规定的危房改造面积标准为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考核验收时对每一户农户安全住房是否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最低达到13平方米”的问题。
答:贫困户退出验收时,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农村原有房屋为“A、B”级安全住房的,无住房面积要求。
关于“自2018年以来,从新疆等地的回流人员陆续居住到多年前未曾居住的危房中,或者居住到临时修建的简易棚房中,这类户主要是图着享受易地搬迁政策来的,不愿意改造危房,在危房改造方面属最硬的骨头了,这类户的安全住房如何解决?”的问题。
答:《甘肃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规定:以下情况视为有安全住房,①异地有安全住房,包括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等情况;②长期租赁住房,包括连续两年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情况的;③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其他住房保障项目的;④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对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对长期无人居住、异地有安全住房、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新建改造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实行特例备案制度。闲置农房能拆除的尽量拆除,无法拆除的逐户标识并合理划定警示范围。
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保障四类对象,新建房屋建房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但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建房后,人均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的,在脱贫验收时能否保证实现顺利脱贫;建档立卡户人均面积不达标的,通过整合资金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后实现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后,是否会出现过度保障”的问题。
答:贫困户退出验收时,农村原有房屋为“A、B”级安全住房的,无住房面积要求。住建部方案中提出的面积标准仅针对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政策拆除重建的房屋。对于部分县将农户家中无危房,但提出给农户住房“补面积”的错误做法,属于过度保障的一种现象。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能否用于拆旧复垦奖补;另家户拆旧复垦政策如何执行;能否保留搬迁群众一部分用于生产的过渡用房?待培育新的产业后一并拆除”的问题。
答:根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第66、68条的规定,易地搬迁资金不能用于拆旧复垦奖补。易地搬迁项目资金必须确保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如有结余,可用于后续产业培育,各地对结余资金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闲置浪费,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根据临夏州实际情况,建议拆旧复垦奖补资金由县上统筹其他渠道资金解决。第71、72、74条规定,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除一部分留一部分。两户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可不用拆除。同时,拆旧复垦可以预留一年的旧房拆除过渡期。但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的旧房以及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应立即执行拆旧。
关于“国家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中规定:群众自建房屋面积超标的问题和易地搬迁项目资金结余后,剩余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均由省上制定政策解决。建议州上衔接省上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的问题。
答:根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第35条规定,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同时,根据甘肃省发改委《关于严格落实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做好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赈迁〔2019〕597号)第六条关于面积超标住房整改:一是对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可由县乡政府、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或其他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要明确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协议必须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房屋权属、资金来源、回购时间、方式、回收主体及资金用途。二是对于2016年和2017年建设的超面积住房,已按照稽察、审计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整改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不再要求重复整改。三是按照搬迁群众自愿原则,在解决搬迁群众大额负债的前提下,为有利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鼓励通过父母一方与子女一方合户安置的方式,对超面积住房进行整改,如合户一方为非建档立卡群众,可纳入同步搬迁计划,享受的相关补助由县级政府自筹解决。四是对于超面积住房部分用于发展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等扶贫产业的,需在县级易地扶贫激迁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产权分割协议,且每年连续经营不少于3个月。第66、69条规定,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后续扶持是指,为帮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以及针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所采取的奖补措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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