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新修订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新修订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条例》指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雨排水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规范。禁止掩埋作业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
《条例》规定,钻井过程中发生钻井泥浆泄漏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防止钻井泥浆泄漏污染地下水。废弃泥浆等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钻井废水应当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试油过程中含油污水不得落地,应当集中处理达标后回用。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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