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甘肃省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该措施。本报受科技局委托刊登相关内容。
一、支持重点
(一)【定位】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及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依据《指导意见》“第一条”、参考上海《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1.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2.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全省十大生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3.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二、发展培育
(二)【认定条件】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据《指导意见》“第四条”、参考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南京《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在甘肃省内注册和运营,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甘肃,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2.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5.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三)【非企业类】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四)【企业类】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五)【理事类】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依据《指导意见》“第五条”)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六)【重点扶持】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甘肃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参考南京《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三、扶持措施
(七)【对认定和评估优秀的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每3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择优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参考上海《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南京《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结合甘肃省实际)
(八)【对实力强大机构的政策支持】对于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原则,予以支持。(参考上海《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1.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2.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九)【对申报项目的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并结合甘肃省实际)
(十)【对人才引进的政策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联合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并结合甘肃省实际)
四、管理评估
(十一)【自主确定研发选题】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依据《指导意见》“第七条”)
(十二)【自主选人用人】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依据《指导意见》“第八条”)
(十三)【认定生效年限】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从获得认定资格年度起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参考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十四)【参加统计调查】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参考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上海《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十五)【违规问责】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有弄虚作假等失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参考广东、南京做法并结合甘肃省实际)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科技厅将定期开展评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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