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湖警长制取得新成效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云祥祁玉洁)11月19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甘肃省全面推行实施河湖警长制以来,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河湖管理保护能力持续增强,维护了河湖生态安全,河湖长制工作取得新成效。
据介绍,《公安机关在全省河道湖泊推行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目前已经正式下发,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公安厅厅长余建担任,市(州)、县(市、区)河湖警长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担任,乡(镇)级河湖警长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林业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
各级河湖警长是所辖河湖保护工作中落实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维护河湖治安秩序、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河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维护全省河道湖泊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涉水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河湖保护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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