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对举报报废车辆和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通告 (2019年第1号)
为严格车辆强制报废制度,严厉打击驾驶报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重大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奖励举报甘肃省境内报废车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奖励金额
(一)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方式
(一)通过拨打110、122和高速公路12122报警平台以及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通过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的有奖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三)通过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以及书面、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三、举报要求
(一)公民举报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视频、微信、图片及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准确反映报废机动车的位置,驾驶报废车辆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车身颜色以及驾驶人等特征信息。
(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警力核查处理,在查清举报违法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事宜通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微信支付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多人举报的,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先后顺序按百分比分配奖金。举报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或者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车辆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2.在被举报之前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已经主动接受处罚并予整改的;
3.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无法固定证据和查处的。
四、举报纪律
(一)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车人进行敲诈勒索,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三)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地址和视频举报平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报废车辆和驾驶报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其新购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其名下报废车辆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注销登记。
(三)车辆所有人应当充分认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主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办理车辆记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不能确定驾驶人的,一律予以不记分处理。
(四)公安机关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全面布控查缉,一经查获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车辆一律予以强制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一律处2000元罚款,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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