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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施行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

兰州日报 2019-10-09 01:19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5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规定》指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指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等原则。

《规定》指出,省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规定》指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规定》明确,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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