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问答
1、哪些单位应拔缴工会经费?
答:凡是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缴纳工会经费,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代收。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向工会拨缴经费,应以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全部职工包括哪些人员?
答: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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