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洪文泉 甘肃省日前出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属性,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办法》共七章四十条,明确了设立国有林场的条件,要求必须满足国有林业用地相对集中,有林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者国有森林资源具备一定规模,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等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监督、管理和经营。任何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森林资源。
《办法》要求,国有林场在开发中应当实行“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经营,永续发展”的办场方针。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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