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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甘肃日报 2019-08-21 04:52 大字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洪文泉)记者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甘肃省日前出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属性,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对国有林场的设立与变更、经营与保护、权利和义务、组织与管理、监督与奖惩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国有林场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保护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促进全省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了设立国有林场的条件,要求必须满足国有林业用地相对集中,有林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者国有森林资源具备一定规模,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等条件。在国有林场集中的地区,可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监督、管理和经营。任何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森林资源。

《办法》要求,国有林场在开发中应当实行“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经营,永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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