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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卖不租,问题出在哪里?

市场星报 2019-08-19 00:35 大字

甘肃天水佳水豪庭小区外上百辆车被拦,业主被告知车库车位只卖不租。业主称,找开发商协商被怼“穷得买不起就别进”。售楼员称,车位13.8万起,无产权只能用20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回应,业主经济条件不行要自己想办法。(8月18日《法制日报》)

实际上,除了以各种名目强制业主购买车位,如这个小区干脆“只卖不租”,以此要挟逼迫业主购买车位,已经屡有所闻。业主的弱势,显然是因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对此有律师认为,产权归开发商,“只卖不租”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正因此,“只卖不租”,卖怎样一个价钱乃至“车位13.8万起,无产权只能用20年”的天价,都任由开发商说了算。

但依托房屋的开发建设,开发商才得以兴建地下停车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这也是按照规划强制配套建设的设施,应该属于小区的组成部分,即使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既然地下停车场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以业主为服务对象,但现在,如何体现业主的权益,在相关规定设计上,却显然是付诸阙如。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这个小区“只卖不租”,强制业主购买车位,“业主经济条件不行要自己想办法”,必然造成相当一部分业主停车难,实际上,现在已经有“上百辆车被拦”,而这显然都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悖,但小区业主怎样掣肘开发商,却缺乏相关法规的依据。

于地下停车场,相关法规的滞后显而易见。而现在已经带来许多的后遗症,比如引发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纠纷,乃至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本来是造福于业主、有着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却被开发商用来牟取自己单方面的利益。也因此,厘清这当中的权力,以制度的设计乃至立法来明确,恐怕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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