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出台条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少污染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义务。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省政府在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沙固沙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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