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一方承担”有效吗?
本报记者 高于婷
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当事人之间会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抚养费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日前,有市民致电本报热线提出疑问,作为父母来说,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权利,离婚协议中能不能约定“抚养费由一方承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效,约定后是否另一方就不用再承担抚养义务?
针对市民提出的问题,7月8日,记者采访了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阳。据介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吴向阳律师告诉记者,离婚协议是基于意思自治双方自愿订立的,其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是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抚养费由一方承担”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另一方的法定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必要时,子女可以要求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或者增加抚养费。”吴向阳律师表示,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如果抚养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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