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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关于长城保护的省级专项法规颁布 《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兰州晨报 2019-06-20 02:30 大字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梁峡林)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于6月19日召开的《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关于长城保护的省级专项法规,对于加强甘肃省长城保护意义重大。

据介绍,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甘肃省长城遗存主要有战国秦和汉、明三代长城,境内现存长城总长度3654千米,占全国总长度近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二,其中明长城1738千米,为全国之首。甘肃长城分布在全省11个市(州)38个县(区、市),囊括了墙体、关堡、壕堑、烽燧和自然天险等全部长城类型,包含有黄土夯筑、沙土堆筑、砖石砌筑、土石混合、沙石夹杂芦苇或红柳等各种构筑方式,是我国长城的典型代表。近年来,甘肃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2016年,国家文物局开展的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中甘肃省得分超过90分,位居全国第二。甘肃省境内长城已全部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嘉峪关关城和玉门关遗址分别于1987年、2014年晋级世界文化遗产。

《条例》参考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保护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充分结合甘肃实际,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宗旨、适用范围、保护义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共计35条。

《条例》明确,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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