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 7月1日开始施行
本报兰州讯(记者苏叶王耀)6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说明。该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关于长城保护的省级专项法规,对于加强甘肃省长城保护意义重大。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总体原则,对长城保护提出了比上位法更加严格的要求。在禁止性规定中,涉及长城本体的,在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甘肃省实际,增加了不得“开沟、挖渠”“养殖、放牧”“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内容;还创新性地增加了长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规定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条例》明确,长城利用遵循“合理适度、公益优先、可持续”的原则,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提高长城保护研究水平。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领、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鼓励建立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长城文化公园等保护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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