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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

兰州晨报 2019-06-02 06:43 大字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张秀芸)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6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甘肃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甘肃省再次发布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此次发布的《通告》规定,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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