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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评论 中国新闻奖名专栏】让社会充满诚信的阳光

甘肃日报 2019-03-01 04:36 大字

吕斌

坚决抵制失信行为,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诚信教育、推动信息透明、完善奖惩机制、健全法律法规,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石。但是诚信缺失的现象现在十分普遍。比如,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学术不端,等等。这些问题,冲击道德的底线,腐蚀社会的良知,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拦路虎”。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失信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行业的隐患,更关系到国家、民族的繁荣与发展。以笔者之见,坚决抵制失信行为,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诚信教育、推动信息透明、完善奖惩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让社会充满诚信的阳光。

社会交往是人的交往,但人是复杂的,各种失信行为的发生,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倘若没有诚信人格,一切承诺都是空头支票,失信也就不足为怪。因此,加强诚信教育,塑造诚信人格,应是诚信建设的根本。当前,必须把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以各类实践活动为纽带,引导人们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治理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通过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全面塑造诚信人格,从源头上夯实诚信建设之基。

信息不对称,是社会交往中存在蒙骗与被蒙骗现象的主要原因。防止上当受骗,最有效、最经济、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要保证信息对等,并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迫使交往双方做出真实行为。为此,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着力推动各个部门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此外,还要通过开辟阵地、搭建载体、开发平台,多渠道、多手段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公开性克服不对称性,从而有效防范社会交往中的信用风险。

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目的,而且是一种道德手段。让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是治理诚信缺失的必然选择。诚信做事,可褒扬,可激励,失信则必须惩戒。一个人会不会讲诚信,事先是不确定的,但失信行为一经发生,则成为事实,具有确定性。对于失信行为,只有及时惩戒,才能释放明确的导向信号,否则,失信者毫发无损,就会让更多人有投机心理,进而形成“破窗效应”。所以,必须加快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增加守信红利、提高失信代价,充分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社会环境。

法律法规具有稳定性、权威性,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立足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应加快推动社会信用领域的立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障诚信价值观的落地生根。此外,相对于个体而言,组织比较稳定、权责明确,治理措施也易于整合、便于落实,是当前加强诚信建设的突破口。要注重发挥行业、单位、街区、市场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制定诚信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领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提升。

(作者系甘肃省平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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