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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甘肃经济日报 2019-02-19 01:00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实习生杜银转)2月18日记者获悉,为了更好地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甘肃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送审稿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和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长城段落的保护详细规划,并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个长城点段的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长城保护机构负责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未设置保护机构的,长城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保安服务公司或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将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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