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接1月21日4版)
第四十二条对招用童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或者目标的;
(二)未能达到基本办学要求的;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教学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或学生的;
(六)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七)侵占或者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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