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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生态环境实施“红黄牌”管理14种行为适用“黄牌”警示 被“红牌”警示单位暂停项目审批

兰州日报 2019-02-13 01:54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吕晟君)为加强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红黄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定》明确了14种行为适用“黄牌”警示,而被“红牌”警示的单位,在警示期内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这是记者2月12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的。

《制度》中明确,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机构均适用红黄牌制度。

《制度》确定了14种行为适用“黄牌”警示,除水、气等排放方面外还涉及固体废弃物、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机构等多个方面。

“红牌”警示则更为严格,除了将监测机构数据造价列入其中外,拒不配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已受到“黄牌”警示,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污染严重的将直接被列入“红牌”警示。

《制度》明确,市(州)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务网站设立“红黄牌”警示网页专栏。被“红黄牌”警示的违法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列为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执法、监测频次。被“红牌”警示的单位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被“红牌”警示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违法单位在被“红牌(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整改完成后,违法单位要求撤销“红牌(黄牌)”警示的,需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同意后后方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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