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冯立彦: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柴长华与被申请人周毛德、冯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甘09民再2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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