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发布
本报兰州讯(记者张丽丽)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发了《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标准对基层中小学教师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的教育教学人才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读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全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以上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该《标准》规定,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一级教师)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该《标准》还规定,四类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1.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2.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3.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4.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同时,申报者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基层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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