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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弑亲悲剧频发“警报”:家庭教育、生命教育不能缺位

瞭望智库 2019-01-09 13:56 大字

2019年第一天,一条骇人听闻的新闻引起了社会轰动:

2018年12月31日晚18时许,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两人死亡,嫌犯正是死者的儿子、13岁男孩小罗,因为家庭琐事,此人将父母先后锤杀,然后逃跑。

警方随后悬赏3万元征集抓捕线索,1月2日,逃逸的凶手被抓获。

这是短短一个月内发生的又一起未成年人弑亲事件!

尽管凶徒已落网,但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很多网友就此表示,应该对未成年杀人者予以“重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也再被提及。

1、频发

据媒体报道,罗某的母亲和姐姐都罹患精神疾病,51岁的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那把沾着鲜血的锤子,原本是父亲在工地上做木工时用的,是全家人赖以生存的重要工具。

中年得子后,罗某的父亲一直十分勤劳,力图改变家里的贫困面貌。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罗某的父亲觉得自己不常陪伴孩子,给本就被溺爱娇惯的罗某的零花钱越来越多,但与之对应的,却是少之又少的教育,甚至在其犯错后也不批评。

为了给儿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罗某的父亲还为他办理了转学手续,到镇上的一所私立学校读八年级。这所学校一年的学费要一万五千元。

“在大山中学念书时,喜欢用手机打游戏。去华星学校后,学会了去网吧。”罗某的家人这么描述他转学后的变化。

罗某在大山中学的班主任费老师说,出事前不久,其父还为他购买了一台学习机。

事发后,罗某的姐姐叫来亲戚。罗某的大伯赶来后看到罗某的父母一个在里屋,一个在外屋,都倒在血泊里不省人事。

而将父母锤伤后,罗某拿上父亲的身份证,骑上父亲的摩托车,携带一只背包逃逸。他最后被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是在三塘镇的一间网吧。在那里,他上了两个小时的网,随后用父亲的身份证购买了前往云南大理的火车票,并乘车逃至大理。

(图为衡南公安机关发布的一则协查通报)

1月2日下午,衡南警方在大理将罗某抓获。

此事件一经报道,社会震惊。其实将类似事件稍加梳理就会发现,近年来的少年弑亲案件不在少数: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县12岁的少年肖某假期寄居在姑姑家,对姑姑管教产生抵触情绪,随后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

*2012年9月17日,甘肃白银市13岁少年小新(化名),与母亲发生争吵后,趁母亲熟睡之时将其勒死,随后小新将母亲尸体移到柜子里,然后去网吧上网,直至被警方抓获;

*2014年2月17日,南阳市唐河县15岁的初三留守少年刘东(化名),因寒假作业没写完不想去学校便于奶奶发生争吵,其后用菜刀将奶奶砍死,潜逃多日后被民警抓获;

*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的六年级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

少年弑亲事件,之所以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库叔觉得主要因为以下几点:

一是行凶者大多属于未成年人,少年犯罪本来就有其特殊性;

二是他们杀害的都是自己的亲人,骨肉相亲,血浓于水,换来的却是棍棒加刀砍,亲情荡然无存;

三是他们犯罪手段都很残忍,而且犯罪心理异常成熟,大部分犯罪者实施犯罪后心理非常平静,有几个少年弑亲后还能若无其事的到网吧上网,不仅如此,有的还试图通过毁灭罪证、编造案情、伪造现场等方式迷惑侦查视线;

四是他们很多没有丝毫的悔改,“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湖南沅江杀害自己母亲的吴某如此说。

2、反思

少年弑亲案件为何频频发生?这其实是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信息往往鱼龙混杂,容易对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强的未成年人产生较为消极的影响。

法国社会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在很早就提出“模仿规律”理论,认为犯罪及其他任何社会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

尤其是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犯罪场面,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一旦陷入其中,极易对血腥的场面感到麻木,混淆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并用虚拟网络中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弑亲行为低龄化的主要原因。很多弑亲案中,行凶者都有一定程度的网瘾,因上网与家人产生冲突后大打出手的不在少数。

其次,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其家庭教育可以说完全失效。

有研究者曾对47起少年弑亲案进行系统性研究,发现弑亲少年的家庭多有这些特征:单亲家庭、与家人缺乏沟通、寄居在亲戚家、隔代养育、家庭不和睦、留守儿童……

就发生在衡南的这起案件来说,嫌疑人罗某所受到的家庭教育是怎样的?

智力障碍的母亲无法给予儿子有效的关怀;整天为生计奔波的父亲也无暇给孩子以有效的教育。

心理学家曾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将一只出生不久的小猩猩放入一个大房间,房间内有两个铁架子,一个光秃秃、没有任何装饰物,另一个铁架上缠满了绒布,形似一只母猩猩,地上还有吃的、玩的物品。然后对小猩猩进行观察。结果发现,小猩猩面对陌生的房间恐惧地叫了几声,然后就爬上模拟的母猩猩架上,紧紧抱住绒布。只有在饿的时候,它才下来,吃点东西后又会迅速爬上去,紧紧抱住那只毛茸茸的“母猩猩”。

这一实验证明:幼小的动物第一需要是食物,紧接着的需要就是对熟悉的抚养人的依恋。

这种情况在婴儿的身上也会出现。每当熟悉的面孔出现,再受到熟悉的抚养人的拥抱,烦躁的婴儿会立即安静下来……这种依恋和安全感经常得到满足,婴儿就会出现愉快、轻松的感受,相反,婴儿就会出现烦躁不安的现象。

心理学研究发现,若是人在生命早期长期没有得到这种依恋的满足,就容易产生不满足感,从而产生烦躁、敏感、神经质等性格障碍。

这是因为,只有建立了幼儿对抚养人的依恋,才能发生幼儿与抚养人一种“心理上的依赖关系”,这种含有感情色彩的心理依赖关系,会使儿童自觉自愿地接受抚养人在管教和观念方面的影响。如果这一“依恋人”在孩子十岁左右离开儿童,或者对他们放任不管,那么,儿童就会出现心理依恋的丧失。这时,即使新的抚养人出现,也难以建立同前类依恋相同的心理关系。

养育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在养育过程中,家长必须清楚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才有养育孩子的资本。如果没有这个连贯的关系或者中间出现转折,比如最开始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带,带到十八岁可能就相对比较安全;如果在十岁左右出现转折,这是非常危险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因为之前父母没有和孩子建立和谐的情感关系、没有形成习惯和行为方式,如果在孩子十岁左右开始矫正,就会遇到非常强烈的抵抗。

再次,学校对青少年的生命教育缺失了。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在被抓时,罗某还在玩网游。

可以看出他在情感和心智上极其不成熟,表面上是麻木不仁,其实是对生命、对自己生存发展的不在乎。

这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们对青少年生命教育的缺失,其实别说是青少年,就是不少中老年人,也未必对生命的意义有更充分的理解,对生命的由来、如何保护生命、敬畏自己和他人生命,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否则何以出现乘客毫不顾忌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事件。

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国民忌讳“谈死”,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缺乏对生命的了解和思考,建议把生命教育的课程纳入学校和社区教育系统。这其实是个不错的建议。

3、矫治

少年弑亲案除了让我们震惊,还抛出一个严肃的问题——通缉抓捕到13岁的嫌疑人之后,又该如何?

现行的中国刑事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无论做什么违反刑法规定的事,包括杀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少年儿童不受刑事制裁是现代国家的通例,不同的只是各国设定的标准不一。绝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年龄来判断的,因为这样最容易,成本最低。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最低年龄。

在13岁的罗某杀害父母逃跑后,一些网友甚至评论“逃跑干什么,有法律保护你,无罪。”“回来读书吧,别跑了孩子。”“不用跑啊,未成年保护法会保护你的,傻孩子。”

网友的评论透露出的更多是一种无奈。

一个多月前,12岁少年吴某杀母后,因为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被释放。其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家长们的强烈反对。

谁会接纳一个弑母少年?滚烫的山芋在不同的大手之间传来传去。学校回不去,为人父母,谁愿意让孩子和“杀人凶手”朝夕相伴?有人质问,为什么要不顾“好孩子”的安全,却操心让“凶手”改过自新呢?

在网络上,该事件也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不少网友认为,连自己母亲都能狠心杀害的人,如果跟同学发生争执,谁能确保他不会伤害同学?

但从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吴某,的确有回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也有网友指出:“不能放弃(教育吴某),这是家庭和全社会的责任”。还有网友建议:“去特殊管教的地方或一些教育问题孩子的机构”。

网友们的思考不无道理。类似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屡屡发生,必要时,应该实施有效的惩戒与矫正。

那么,在现实中,针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严重犯罪,有哪些妥善的处理方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13至17周岁少年可以进入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教育局下属专门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学校,既包括普通学校的教育内容,也包括特殊学校针对特殊学生的教育要点。不过,区别于普通学校,工读学校将品行和认知并重,对孩子心理和行为上的问题进行矫治,同时针对孩子的特点,发展他的认知和技能。此外,工读学校采用全天候管理,孩子周末可以回家,这也是工读学校不同于少管所、监狱和普通院校的一点。

针对少年弑母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也认为,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是最好的选择。

首先,这些孩子年龄较小,无法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有到位的认识。但这样的行为,能够折射出他的成长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仅仅对这个孩子进行惩罚,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以后或许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孩子。我们必须了解孩子做出此种行为的原因。

其次,如果我们要惩罚这个孩子,我们应当怎么惩罚。第一,对未成年人采取极刑是极其不当的,死刑是不适用的。第二,假如对他们适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也是不恰当的,很多孩子只有十二三岁,存在可改变性,可以通过一定的帮助去改变他们原有的心理问题,明白自己错在哪里,成年后再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但工读学校的开展仍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就读的孩子均有过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家长难免对学校有成见,不同意孩子入读,如此一来,工读学校便日渐萎缩了。

工读学校在未成年犯罪处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起码地级市都应当配备有工读学校。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统一立法,各地政府对工读学校的支持与规范,学校对学生采取的强制管理措施等都不尽相同,这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成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目前,针对湖南衡南县吴某案,政府部门最新回应称,暂时对吴某采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吴某教育转化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4、调整?

面对低龄人群恶性犯罪案件的增多,也有不少网友留言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其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点:

第一,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的最低刑责年龄标准相比,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责年龄是偏低的。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12周岁是最低刑责年龄的标准。而按中国大陆现行《刑法》,14周岁以下就可以完全不负刑责。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已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曾发布过一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面对低龄化的犯罪趋势,还坚持将14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可能已不合时宜。

第三,现代社会营养充足,少年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都要比从前早熟得多,比如锤杀父母的罗某,个子应该高出他母亲一头了。

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妥,因为这实际上就是要把一些犯罪少年关进监狱。

首先,《刑法》的重点在于“罚”,也就是惩罚。惩罚的功能有三种,安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矫正,以及隔离。对于成年犯罪而言,惩罚是相当有效的。但如果把一个不太成熟的孩子突然放到这样的群体里,周围都是违法人员,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孩子的行为观念来源于他的家庭和身边的成人们。如果这个孩子犯罪的根源是父母的生而不养,把他交给老人养,或者让他自生自灭,那么单独惩罚这个孩子是不当的、不公平的。此时,社会要去介入,补充家庭教育功能,最好的选择就是把孩子放在类似于工读学校,而非监狱。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但贸然进行调整无疑会引发更大的纷争,需要权衡利弊后综合考虑。

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少年司法体系。因为中国刑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很多空白,比如对触犯刑法但因未成年而不予处罚的,刑法只有一句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还要积极预防下一个弑亲少年的出现。当一个家庭丧失掉对孩子起码的照料和教育时,社会应该有一个兜底机制来向他们提供帮助。就此而言,“扶贫帮困”不能局限于经济层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为困难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也应该是一项重要的“扶贫工作”。学校、社区、NGO、地方政府都应该在不同的层面,为这样的困难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

参考资料:

【1】《他把锤头砸向了亲爹娘,这次,还要重返校园吗?》| 中国新闻周刊,罗晓兰,2019.1

【2】《接连发生少年弑亲事件之后,我们该怎么办?》| 南方周末,辛省志,2019.1

【3】《法学教授解读12岁少年弑母案:送到工读学校是最好的选择》| 微信公众号“CCTV今日说法”,2018.12

【4】《未成年人锤杀父母:是时候考虑调低刑责年龄了》| 南都周刊,吴钩,2019.1

【5】《谁来接纳一个弑母少年》| 中国青年报,袁贻辰,2018.12

【6】《专家:简单降低刑责年龄难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法制日报,2019.1

文:库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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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个月内两起!13岁少年残忍杀死亲爹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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