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接2018年12月26日4版)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学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
第三十五条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实行教师聘用制和学年度考核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缓聘、不予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待遇。鼓励教师到山区任教。对山区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山区工作生活补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奖、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倾斜。
逐步提高省州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学能手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适当提高中小学、中职学校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对担任班主任的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班主任补助金。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为农村教师建设周转宿舍;在住房保障政策上给教师予以倾斜照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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