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对野生动物伤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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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出台《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所规定肇事野生动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且包括“三有”动物。这一《办法》填补了“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补偿办法依据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程度进行不同范围的补偿。例如,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此外,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
2017年12月,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发生野猪袭击村民事件,造成5人受伤,均无生命危险。针对“猪患”,当地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由政府购买野猪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对野猪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赔偿。森林公安协调成立了整治野猪危害应急处置工作队,对已经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野猪进行猎捕,减少野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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