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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系列举措助推全省旅游业 新增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旅游业重点项目

兰州晨报 2018-12-07 01:18 大字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张学江)12月5日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传来好消息: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推进甘肃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强省转变,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系列措施为甘肃省旅游业发展助力。

A.新增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旅游业重点项目

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省上确定的旅游业重点项目,从每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为旅游业重点项目预留一部分指标。对有条件开展城乡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允许利用周转指标保障旅游业重点项目和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B.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展乡村旅游

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通过旧房收购、土地复垦等办法,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展乡村旅游。

对旅游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外,全部下放至市县政府审批。

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对涉及深度贫困“两州一县”、23个深度贫困县、40个深度贫困乡镇、3720个深度贫困村范围内的旅游项目用地,在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

C.提倡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提倡和引导旅游企业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

D.旅游经营性用地有偿有期限竞争性出让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物业服务、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旅游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期限、竞争性出让。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公路服务区、厕所、观景台、停车场、港湾式停车带、房车露营地、驿站、自行车道、步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E.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监管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对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旅游项目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旅游项目用地有效供应。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做好旅游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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