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甘肃新闻> 正文

公共场所受伤该如何维权?

甘肃经济日报 2018-12-06 01:00 大字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苏 叶

案例1:南女士与朋友前往某茶楼喝茶,服务员引导南女士及其朋友前往景观水池对面的雅座,进入雅座必须通过景观水池上铺设的大理石台阶。南女士踏上台阶后摔倒,掉进水池,导致头部外伤、右眉弓软组织裂伤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茶楼灯光较暗、通往雅座的台阶铺设在景观水池上导致台阶地面易湿滑,其设计存在瑕疵,茶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南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南女士作为成年人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故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南女士自负30%的赔偿责任,茶楼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2: 为了健身,丁女士在位于七里河的一家健身会所办了卡,一次丁女士健身完去浴房洗澡,因地面湿滑洗澡时不慎摔伤。事后,丁女士的家人找健身会所负责人讨要说法,至今无果。丁女士出示的兰大二院的诊断书显示,她膝关节左髌骨急性脱位,并且在3个月内不能进行负重活动。现在丁女士一直在家休养,不能走动,平时出行需要靠轮椅帮助。丁女士认为,会所浴室里防滑措施不完善,没有防滑垫以及防滑警示牌,让她事前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摔伤后丁女士多次找寻会所负责人,健身会所均以负责人不在推脱。

逛商场,逛公园,去餐厅吃饭,去健身房健身……闲暇时间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出入这些公共场所,而在这些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后,该如何维权呢?本期以案说法,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说说在公共场所遭遇意外受伤后,权责该如何划分。

记者:公共场所受伤权责如何划分?

姜律师:市民在公共场所受伤后的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市民受伤。对于此种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市民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则可以减免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另一种是市民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对于此种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记者:作为市民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何做才能避免伤害事件发生?

姜律师: 作为市民,在公共场所受伤后,第一时间应该找到相关的证人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诉讼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应该拍摄现场的视频或者照片,作为证明受伤原因和地点的证据。

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公共场所内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警示义务,在显眼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还需定期检查硬件设施等,避免市民发生伤亡事故。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市民受伤后该如何索赔?

姜律师:市民受伤后应当注意,如果是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市民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场未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警示、劝告或制止第三方对市民的侵害等;若是消费者就应保留在商场消费的相关发票;侵权地点的电子证据材料,如监控录像的调取;商场等责任方有无提供相应的提示以及协助等。

此外,若提起赔偿诉讼,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姜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因公共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受伤,应及时联系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就近医治,保存好就医凭证,以便维权。

新闻推荐

第二届甘肃省青少年创客创意大赛结果揭晓

经过12月1日至3日的激烈角逐,由省科协、省科技厅、省体育局主办,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甘肃科技馆、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

甘肃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甘肃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