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景区内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修订后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风景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依照《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条例》指出,风景名胜区内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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