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本报兰州讯(记者王耀)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实施健康甘肃战略。
《实施办法》明确,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设立专职副书记。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行政班子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行政班子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设立党委的公立医院同步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1名纪委书记,纪委书记为党委班子成员。院领导班子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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