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应当从哪些方面考核考察?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之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体系和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国务院安委会多次强调,要建立完善国务院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当前甘肃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2017年12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提出了对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但对如何考核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用七条内容详细提出考核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办法,弥补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存在空白。
《实施细则》规定将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三项制度”分别是:巡查制度,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分别是: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市安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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