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出台 进一步加强对特约监察员工作指导和规范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近日出台施行《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据介绍,《工作办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省纪委与省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而制定的。《工作办法》规定了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内容。
《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是省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在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住甘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省级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特约监察员在省监委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办法》,特约监察员履行的职责包括: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省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办理省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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